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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权出资已经成为中国公司实务当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一方面,民法彰显“意思自治”,对法律未予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多加干预;另一方面,商法要求公司在运行当中应奉行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原则。在种种的矛盾之下,法院对出现的涉及隐名股权出资纠纷的案例应作何抉择?本文立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现象,针对北大法意上所收录的涉及隐名股权出资纠纷的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性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引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为三章。在引言部分,笔者阐述了选《隐名股权出资的法律实证分析》为题的缘起,通过对现今隐名股权出资现状的思考,引出了文章的研究方法和思路。第一章论述了隐名股东的内涵及其法律现状。通过对隐名股东基本概念的解析得出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通过将“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挂名股东”、“冒名股东”等概念进行辨析,进一步明确隐名股东的内涵;通过对现有法律对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的列举,明确立法倾向,并且也说明加强有关隐名股东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第二章通过对北大法意上收录的关于公司实务当中涉及到的隐名股东认定纠纷,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将隐名股权出资的类型分为规避法律规定的隐名出资和非规避法律规定的隐名出资。接着,依据搜集的材料将规避法律规定的隐名股权出资又分为公务员出资的隐名出资、外商出资的隐名出资和因政策原因而形成的隐名出资。通过对各个类型涉及案例、判决总数的总结,对各个类型隐名出资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三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将规避法律规定的隐名出资的三种主要形式和非规避法律规定的隐名出资形式共分为四个小节进行论述。在搜集材料的基础上,针对法院对各个类型的隐名出资的判定标准进行倾向性分析并给出笔者的见解。第四章对前面的案例实证调查和分析进行总结,总结出公司实务当中隐名股东的几个主要特征,包括了形式上以金钱出资为主、隐股协议的不要式以及隐名出资的主要目的等等。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还有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试图对隐名股东的权限范围有一个更清晰的说明。最后,笔者针对证明隐名股东资格的证据效力问题、公司内部管理优化问题、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问题、公务员出资问题、股份代持协议无效时的处理等问题提出若干对策性建议。在结语部分中,笔者简单地回顾与总结了本文的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