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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间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跨国消费已经成为更多消费者选择的消费方式。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拥有平等的谈判议价的能力,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二者的位置是会频繁互换的,所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能维持平等的地位。在现代市场关系中,由于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量的掌握、专业素质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距,导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日益彰显,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已经失去了实质上的平等。日益高涨的消费者运动使各国政府认识到,消费者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纷纷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内实体法层面为消费者提供直接的保护。与此同时在冲突法方面针对涉外消费者的保护需要法律对涉外消费者提供特殊的保护,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在实体法与冲突法相互配合的情况下,消费者利益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可以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国际上关于准据法确定的普遍做法是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利用强制性规定对消费者提供高标准的法律保护。我国在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方面做出了规定,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出了限制,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符合现代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不过《适用法》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了不足之处,如绝对限制经营者的意思自治,对消费者的保护未能引入强制性规则方式,没有区分主动消费者和被动消费者等。国内实体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扩大消费者权利范围、严格惩罚力度、加强新型消费领域的立法等。在实体法和冲突法均得到完善的前提下,才能给予消费者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分析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我国在涉外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进而论述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比较分析国外立法模式中各种模式的特点,对国外模式进行评析,从各个立法模式的异同中找出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法存在的问题。意思自治的主体和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外消费者保护缺乏强制性法规的保护,没有统一完善的强制性规则体系;第四部分通过前面的阐述,总结出适合我国的立法方式和价值理念。分析了实体法进行完善的原因并对我国实体法的完善阐述了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