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在发行主体、适用范围、发行目的和功能上均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其不属于法定货币。但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且侵权人具有可责性,因此,应对虚拟货币的所有权人进行法律保护。传统大陆法系将财产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但此种三分模式具有不周延性,无法将虚拟货币纳入其中。从虚拟货币的构成要素以及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来看,应当将其归入到物权之中进行保护。但是,我国民法规定物必须是有体物,而虚拟货币并不属于有体物,这导致虚拟货币的归类困境。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应当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进行特别规定,将其归入到物之中,进行物权上的保护。在现有的模式下,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应当类推适用物权的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