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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信息指的是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经营业绩及重大事项等作出的推测。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观察公司未来的独特视角,对投资者的投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预测性信息毕竟是一种推测,往往会与实际结果存在偏差,因此具有不确定性特征,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本文尝试从对预测性信息、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基本介绍入手,重点探讨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以及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进而论述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主要创新点,并引入正文。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预测性信息的界定。分别从预测性信息的基本含义、分类和特征三个方面系统介绍了预测性信息。相比于历史性信息,预测性信息具有特别的内涵、外延以及时间概念;预测性信息的分类是认识和区分适用不同披露规则的预测性信息的基础;预测性信息两个方面的本质特征是预测性信息适用特别规则的根本原因。第二章是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整体介绍。首先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论述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其次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介绍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两种发展历程,说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必然性和规范的必要性;再次,论述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困境。预测性信息的本质属性给监管者出了难题:其一,预测性信息极易引发虚假陈述;其二,未能实现的预测性信息易被投资者错误认定为虚假陈述,并要求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是预测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是制约上市公司披露行为的有效制度。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基础。本章首先探讨了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态,提出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认定的特别规则以及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特别表现形态;其次从责任主体、主观过错与归责原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论述了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第四章是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与责任制度相对应,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是充分尽到诚信义务的信息披露人的保护伞。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以美国的安全港规则最为完善,本章主要以美国的安全港规则为论述对象,分别介绍了三大安全港的主要规则并加以评论。第五章是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预测性信息披露责任制度和免责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意见。本文的结论部分对文章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