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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虽然已经正式确立,但是司法解释对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有一些地方法院为了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则和操作规程,而且各地法院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以我国成都市中级法院、长沙县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及沈阳市中院这四个地方法院为样本,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细则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具体操作不一,在庭前会议的程序设置、内容界定、约束效力方面的规定都存在明显差异,且在各法院制度实施效果也有所不同。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裁判文书为样本考察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通过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制度的适用率在逐年提升但是整体适用率较低,且在文书中对庭前会议的提及都一笔带过,体现不出庭前会议对庭审产生的作用。通过司法实践的样本及数据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务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我们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性质认识存在偏差,导致了庭前会议制度存在制度适用存在极端化现象。将庭前会议看作是纯粹的准备程序,忽视其独立性价值会限缩制度的功能;将庭前会议中的活动认定为是一种实体审理行为又会过度扩张制度功能,架空庭审。其次,制度没有统一具体的法律操作规范指引,造成了实务中制度的程序运行较为混乱,在内容上的界定也很模糊,缺乏制度约束力更是使制度功能大打折扣。另外,缺少民事失权制度的支撑、又加之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的保障不到位,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缺少其他制度依托,势必会影响制度的适用效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有针对性对其进行完善。完善制度首先要确保遵循庭审为中心、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持制度安定性这三个原则。其次要准确把握庭前会议的制度定位,既需要明确庭前会议与其他仅仅解决技术性事项的审前程序之间的区别、还要厘清庭前会议与进行案件实体审理的庭审环节之间的界限。庭前会议虽然服务于庭审,但其又有独立化解纠纷的自足性,因此不能只将庭前会议中的活动认定为纯粹的准备行为,也不可将庭审任务过度前置。庭前会议就是一个独立的非必经司法性环节。再次为了规范制度运行,要统一庭前会议具体规程以明确制度的程序、内容,并且应当赋予庭前会议一定的法律效力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此外,庭前会议需要与其他制度恰当衔接才能确保制度顺利运行的整体性。若能辅以答辩失权规则约束可以促进当事人及时地提交答辩意见,积极参加庭前会议。辅以证据失权制度支撑能够更有效的完成庭前会议证据梳理、争议焦点归纳的任务,从而提高庭审的质量。另外强化对当事人取证权利的保障不仅有助于庭前会议中证据开示的展开,还可以确保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