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作为该制度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物权法对其规定的却不是那么的详细具体,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势必导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该类案例时会出现一系列相关问题。原因在于,目前我国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办案实践经验参差不齐,存在很大的差别,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因此不同的审判官或者是不同地区的审判官当面对这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条文时必然会作成不同的理解,意识指导行为,意识不同,行为也必不相同,从而就会出现这种现象:案件相似,判决不同。有鉴于此,在主观方面对法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不同法官或不同地区法官的理论水平,使法官对善意的判断产生内心确信;在客观上对善意作出合理的解释,进而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审判提供相对精确、全面的理论支持则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由于善意属于主观范畴的概念,认定主观范畴的东西没有客观的东西那样易于识别,所以为了便于识别,我们应该借助于客观的东西,即为善意的认定制定一些客观化的判断依据。然后拿这些客观化的标准来衡量带有主观性的善意,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减少不同的审判官或者是不同地区的审判官当面对这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条文时会作成不同理解的可能性,从而为具体司法实践中审判类似案件时尽量得出相似的判决提供了理论支持,案件相似,判决不同的司法现象也会随之而相应减少。本文中笔者侧重从客观上来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判断,据此,笔者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判断实证研究作出如下安排:第一部分是善意取得中善意的界定与分析,分别阐述了善意的内涵,善意与过失的关系。首先通过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将善意的内涵清晰地揭示出来。第二部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特点与判断依据。在这部分中,笔者主要阐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特点分析。第二个问题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依据。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依据,笔者分析了几种学说,最后得出结论笔者赞成善意的消极观念说。第三部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具体判断与举证责任,在这部分中,笔者重点阐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受让人的善意判断与举证责任。笔者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对此问题加以分析。第二个问题是善意的时间,笔者结合叶冰松一案分析了善意时问的具体运用。第四部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排除。笔者分别从两大方面论述了善意排除的情形,分别为:明知无处分权的情形;应知而未知无处分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