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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关联和交叉在中基层的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就如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并在实质上化解民事、行政争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不足或过于原则,不同法官在办案时或因认识不一抑或推诿矛盾,致使各地法院在处理时显得随意且无序。民行交叉案件处理的失当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纠纷得不到最终化解,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学界就此类案件的审理现状、处理模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探讨,实践中浙江、重庆等地的部分法院也曾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先后开展过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有益的成果。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出台,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认为,各级法院要在新的背景下实现实质性的化解民事、行政争议,就必须从了解此类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沿革出发,分析突出的现实问题并借鉴域外有益的处理经验,建构并完善起符合我国特色的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可以“一并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对于不能“一并审理”的,按照常见的民行交叉案件的不同类型,对其处理次序、审理模式、裁判等作出列举加原则式的规定,增强规范性;继续延用行政协调和解机制,鼓励对相关民事纠纷的调解;通过案件类型化分析实现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推进公正和效率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