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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包括引言、四个主文部分和结语,共2.2万余字符。引言。无害通过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对维护海防安全和发展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无害通过制度体制不完善,国内相关研究尚属起始,而我国面临的海权斗争尤为激烈,研究更加适合海上活动的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一、主要分析了海洋自由原则、领海制度的确立以及领海无害通过权的产生。海洋自由是指任何船舶都有权在海上自由航行,领海制度体现沿海国自身的利益和要求,无害通过权的产生则是发达国家海上航行自由与沿海国领海主权妥协的结果。二、在无害通过制度下,沿海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障本国海上安全和利益,沿海国可以行使一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是,权力的行使受到某些义务的制约,如禁止妨碍义务、禁止歧视义务、信息公开义务。三、分析了船旗国及其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的无害通过权以及相关义务,船舶在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时,船旗国有有效管辖义务和污染防治义务,船舶有保障海上安全义务和海上救助义务。四、就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展开讨论,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有关条约,以及中、美、俄等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对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核动力船舶、载有高度危险物质船舶、渔船以及政府船舶在领海的无害海通时,需要遵守的特殊规定进行分析。五、分析了中国领海制度的确立;通过解读现政府颁布的几部法律,阐明了其关于军舰无害通过事先批准制,其他特殊船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通过他国领海,以及就如何完善外国船舶在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提出几点建议。结语。无害通过制度,是平衡沿海国领海主权和公海航行自由的产物,是保障航行自由和领海安全的手段。对于军舰,有的国家认为其享有无害通过权,有的则认为其需要事先通知沿海国或事先经沿海国批准。对于其他特殊船舶,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享有无害通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