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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抗辩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先用权的设立对于专利先申请制度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弥补作用,它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先用权人、专利权人、公共之间的利益平衡,更能够保障投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稳定性。从司法实践来看,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先用权抗辩问题屡见不鲜,但是不同的法院对于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条件和适用限制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态度,主要原因是现行相关立法规定对技术范围、技术来源、必要准备和原有范围的界定存在模糊不清之处。本文综合运用了实证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价值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旨在深入分析和探讨专利先用权抗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先从对国内司法实践中有关专利先用权抗辩的典型案例梳理入手,总结法院对专利先用权抗辩成立的不同态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立法缺陷,再在分析和借鉴国外专利先用权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为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分为三章具体研究:第一章对专利先用权抗辩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本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先用权抗辩的普遍性进行归纳分析,并总结了法院对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标准和适用限制的态度,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先用权抗辩的规定未明确细化,存在一些模糊解释。第二章是从理论角度对专利先用权抗辩的基本性质、法理基础、与《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关系及成立条件和适用限制上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本章中,笔者总结和归纳理论界对了专利先用权抗辩的具体成立标准和适用限制的观点,主要包括先用权的技术范围、技术来源、必要准备、原有范围以及实施行为等问题,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立法缺陷。基于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法理基础,且综合考虑我国现行的专利保护体制,笔者分析了对专利先用权概念以及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见解,以期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第三章提出了我国先用权抗辩制度的优化建议。在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关于先用权抗辩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前面两章对相关问题的辨析,并且参考和借鉴国外关于专利先用权的立法规定,提出明确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条件、适用限制的制度优化建议,同时也提出了关于企业及个人先用权抗辩的诉讼策略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