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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恐怖主义风险是“一带一路”的首要安全风险,恐怖主义犯罪问题为我国的“一带一路”建设事业蒙上了一层阴霾。一方面,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威胁了个人、企业和国家安全;另一方面,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妨碍了中国参与地区合作,影响了“一带一路”规划的总进程。就国内而言,虽然中国已出台相应的反恐法律法规,并采取了必要措施打击恐怖犯罪,但恐怖犯罪仍层出不穷。如2014年的“乌鲁木齐早市爆炸案”、2015年的“拜城煤矿恐怖袭击案”、2016年的“墨玉暴恐袭击案”、2017年的“皮山恐怖袭击案”等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发生,显示了中国反恐工作的严峻性。就“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它们也大都处于恐怖主义犯罪的高发地带,其中,中亚、西亚和北非地区的恐怖主义形势最为严峻。而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复杂性,国际社会尚未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形成统一意见,不同词典、不同学者、不同国家对于恐怖主义均有不同的定义,这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是极为不利的。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恐怖主义犯罪逐渐呈现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趋势,恐怖分子的作战中心逐渐由境内转至境外,犯罪对象逐渐转向海外设施和人员,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等新兴恐怖主义犯罪也随之兴起。归根究底,资本财富分配、民族宗教冲突、科技传媒发展是恐怖主义犯罪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呈新趋势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展开反恐国际合作,建立区域性的反恐国际合作组织,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颇具代表性的便是上海合作组织。然而,这些区域性反恐国际合作组织在统一“恐怖主义”的定义、反恐立法以及反恐合作的具体运行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冲突。现行的恐怖主义犯罪治理机制已不再能够适用“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治理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各国携手并进,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总体国家安全观”等理念为指引,以“敌人刑法”理论为指导共同治理;需要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上海合作组织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反恐国际合作;需要进一步推动完善国际和国内相关的反恐法律制度;需要在防控恐怖分子的跨境流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建立恐怖主义犯罪刑事预防机制等问题上制定具体措施;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切除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源。总而言之,恐怖主义犯罪的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我国应继续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反恐国际合作,将恐怖主义犯罪彻底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