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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社会纠纷,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也包容着这样的理念,就是在平等、自愿和宽容的前提下,在刑事法治活动运行的过程中体现出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平等性与自愿性。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一条新途径,并将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刑事和解制度在英美国家已经有多年的发展历史,许多国家都陆陆续续有了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现代法治社会中,我国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更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努力奋斗的伟大理想,不仅有着强烈的社会现实需求,更有着悠久的文化传承理念的支撑。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理不单单是我们各个时代的精华,也是当今我国和谐社会构建所倚重的重要的哲学根基。在“和谐”的大环境下,我国的法律制度理应为之做出贡献,就刑事司法方面,刑罚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要,它可能在惩罚加害人的同时又伤害了被害人,这是无法克服的问题,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阻碍,然而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方面的不足,它不但可以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还能促进社会和谐,可见,在和谐社会下进行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提出问题的方法,引出我们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意义,从而进一步了解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为我们研究刑事和解制度提供理论方面的依据。第二部分主要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和谐社会思想及其中国化成果来阐述和谐社会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关系,着重强调了和谐社会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可以总结出影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完善的主要因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仔细分析更有利于提出解决对策。第四部分针对提出的问题、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最终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监督救济制度以及提高人们的认识等等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第五部分就是结论,通过对上述四部分的详细阐述,最终我们相信建立、完善与我国国情和法律文化相契合的刑事和解制度,使其逐渐走向成熟及让其走上法庭的时日将为期不远。任何制度的执行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机制也不例外,它也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是它的生命力并不会因此而消逝。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制度有其不足和缺陷,但总体来说其利大于弊,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