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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有偿取得法律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其肩负着提高国家资源保障力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但自1996年《矿产资源法》确定探矿权有偿取得法律制度以来,地勘行业的发展始终都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面临着探矿权取得价款高昂和地勘单位地勘成果收益缺失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探矿权用益物权属性和行政权法律属性的矛盾以及探矿权有偿取得法律制度下对地勘成果的忽视。在此,文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思路,对我国探矿权有偿取得法律制度进行综合系统的研究。首先,从建国初起通过对我国矿业法律制度和勘探体制沿革的梳理,引出现阶段我国探矿权有偿取得法律制度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并表现在探矿权价款收缴意义的扭曲和地勘成果收益缺失等方面。其次,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政府行政职能管理者和地勘单位市场主体的角度,分析了探矿权用益物权属性定性失当、地勘单位市场主体地位难独立和对地勘成果财产性保护不足的原因。最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以国外探矿权取得法律制度为鉴,为我国探矿权有偿取得的改革提出建议,即在理清探矿权法律属性的前提下,完善我国探矿权有偿取得法律制度和探矿权有偿取得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建设,并明确地勘成果的产权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刺激地勘单位找矿热情,增加社会资本对地质勘探投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