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以人权责任机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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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以巨额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庞大的产销和研发规模,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全球性的经营战略,成为世界经济的核心组织者,推动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对各国与世界经济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同时也为人权保护带来了负面效果。跨国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制定全球战略之时,有可能将产业外移,减少投资母国的就业机会,也有可能不雇用东道国管理和技术人员,不重视安全保护问题,不执行工会政策,在劳动条件、保护、管理方面,不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政策;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开设有严重污染和公害的工厂,给当地人民的环境、生活,甚至生命财产带来损害。跨国公司还可能不注意产品对消费者健康的损害与安全问题,从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上述跨国公司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在雇佣与劳动、环境保护及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皆涉及跨国公司对人权的侵犯问题。 然而,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一定的人权责任?承担何种人权责任?是否与国家承担的人权责任有所不同?这种人权责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依据为何?对于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又如何规制?由于目前国际法上欠缺一套完整的责任机制,这些仍是世界性的难题。在探讨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时,首先应注意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地位的特殊性。传统见解认为,跨困公司是国际控制的对象,但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然而,国际上也有学者认为,依据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可以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对于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不同见解,将影响人权责任机制的制度设计。 本文接着就目前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机制作一概述,包括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产生,跨国公司所侵犯的人权类型,规范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管制,以及非正式规制等等,并评析各种规制体制的利弊优劣之处,最后提出改进现行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机制的各种途径,包括以国际人权条约强化母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责任、将国际人权法的制度直接引入跨国公司保护人权的责任机制、制定一套有约束力且直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以及在各种国际经济组织框架内建立或进一步建立某些制度迫使跨国公司遵守国际人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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