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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2012年入法之后,作为保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补充性设计,为起诉主体提供了全新的维权选择,拓展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宽度与深度,提高了正义实现的效率。该制度依托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起诉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类型等一系列制度实施的具体问题。但由于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因时间限制较为匆忙,相较环境公益诉讼回避了诸多层面的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相较其他类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极少,制度本身没有获得大量实践的检验与完善,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出现很多混乱。尤其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结案方式三个层面的法律规范与理论学说存在内部龃龉且久未解决,导致与司法实践外部抵牾的现状。为解决现有问题、充分实现制度初衷,本文将采取案例分析法、理论分析法等多种方法,通过问题成因进行详细分析,以期明确制度疏失之处,为制度完善提供可行思路。从诉讼主体角度着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启动环节存在两类主体不同顺位启动的设计:法定社会组织享有优位诉权、检察机关享有补位诉权。享有优位诉权主体当前存在范围局限和性质局限,无法适应实践需要;作为补位诉权主体的检察机关在发现消费领域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后、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经诉前程序以适应自身“谦抑性”的要求。但实践中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和优位诉权范围的局限,无位可代现象无法避免,加之诉前程序功能发挥有限,具体实施不尽人意。当前可通过对现有的优位诉权主体授权制度合理扩张解读,以此扩大优位诉权主体适用范围。关注检察机关业务能力提高以适应诉讼要求的同时,关注操作规则的设计,在“等”上拓宽案件类型,从而达到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效果。诉讼请求层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代表性案例,对比不同省份法院裁判文书中表现的、针对不同类型起诉主体提出不同诉讼请求的支持情况,展示其中因法律规定疏失导致的判断矛盾之处。此外,结合现有制度规定会得出不同位序起诉主体享有不同诉讼请求的结论。制度的漏洞需要的是填补而不是规避。各位序诉权都应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一致的诉讼请求提起类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应当获得肯定,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更应当单独列明给予认可。在明确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类型后,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势在必行。相关赔偿金的后续问题可视金额设置个案专项基金进行管理、分配和利用。至于该诉讼结案环节主要应当关注的是结案方式的选择,合意型与决定型纠纷解决方式在公益诉讼领域侧重效果与私益诉讼不同。在充分考虑两种结案方式背后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效果基础上,现阶段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优先选择判决结案以充分查明公开案件事实,发挥判决优势,避免公益诉讼权威性被软化。和解、调解等制度不能牺牲公众知情权。应当在建立限制范围、保障必要信息公开等配备制度后再予优选。建议创设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覆盖全国范围的公益诉讼案件专项信息公开系统,设计关键词词条搜索便于快速查询、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制度威慑作用,实现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