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用企业通常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和社会公益性,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它是市场中的危险力量。在传统的垄断经营模式下,公用企业随时可能损害公平竞争,危及行业本身和消费者,最终损害社会公众福利。公用企业传统经营模式由相应的传统理论支持,但从上世纪开始,公用企业的传统理论开始形成新的趋势,公用企业从垄断合理、政府严格管制逐渐转向有效竞争合理,西方国家逐渐修改、制定公用企业相关立法,力图改变公用企业所有制单一、缺乏竞争、效率低下的状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逐渐探索公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尤其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用企业改革速度逐渐加快,但由于政府主导下的单边政治结构,改革方式以治标不治本的分拆重组模式为主,与公众所期望的目标很不相称。本文共分四部分对公用企业改革探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公用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其传统经营模式,这部分是文章的基础,通过对公用企业传统经营模式弊端的分析,引出反垄断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深入分析公用企业传统经营模式的理论基础,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并且论证公用企业反垄断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借鉴国外公用企业立法经验;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改革的得失并提出立法建议。我国应在维护有效竞争原则和提高社会效益原则指导下,对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重新界定,做好对公用企业不同环节的区分,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它业务中分离出去。由于不同行业的自然垄断程度有所差异,应当针对不同行业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价格法等在内的竞争立法;规范各公用企业行业竞争活动的行业立法;各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一般规制,行业立法就公用企业的特殊性进行规制。上述法律综合起来包括公用企业的管理、激励和监督法律制度,这些综合法律制度是公用企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我国公用企业改革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