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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在我国社会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暴力取财型犯罪,通过实施暴力、胁迫等侵犯他人人身权的方法行为以达到取财的犯罪目的。因此,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抢劫罪也成为我国历年来重点打击的犯罪。虽然我国《刑法》第263条、269条、267条第二款对抢劫罪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基于立法的简洁性与概括性特征,以及抢劫罪方法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对于抢劫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以至于对抢劫罪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偏差。本文分为三部分,立足于实践中发生的抢劫罪疑难案例,对抢劫罪认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证。本文第一部分对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以及方法行为进行了讨论。笔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对于欠条、非法财物可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个案具体行为分情况进行认定。对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笔者主要讨论了暴力的程度、胁迫的内容、形式以及其它方法的认定等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不能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来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进行区分,而应以是否“当场”取得财物为区分标准。对于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应当从是否存在交易行为或是否为以交易为名获取暴利两个角度加以认定。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应主要从主观故意方面加以区分。本文第三部分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首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例如,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并不要求盗窃等先行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既遂的认定,应与典型抢劫罪相同,即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与实施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两个条件中,满足其中一条件即构成既遂。最后,对于共犯问题,笔者主要论证了两种情况:1、共犯人共同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的先行行为,部分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暴力相威胁的后续行为。2、未实施盗窃、抢夺、诈骗先行行为的第三人,共同或单独实施了暴力、暴力相威胁的后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