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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行为是反竞争的行为,卡特尔行为的隐秘性,以及反垄断执法机关执法资源的有效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效果一直不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于1978年制定的宽恕政策引入宽恕制度。但是因为其缺乏可预测性及反垄断执法机关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宽恕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好。真正对宽恕制度起重要作用的是美国1993年《公司宽恕政策》和1994年的《个人宽恕政策》颁布和实施。美国引入宽恕制度,以较低的成本打击卡特尔见效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纷纷效仿,我国也不例外,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引入宽恕制度。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宽恕制度的法律规定,弥补之前打击卡特尔的法律缺位,但是我国的宽恕制度却没有发挥其有效作用。本文案例中,我国彩电行业作为LCD案件合格的原告与被告面板制造商(三星、LG和其他四家台湾企业)之间的“零风险、零成本”诉讼,我国彩电行业却很少有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它暴露的问题是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过于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实施的操作步骤。当前我国关于宽恕制度的法律还不健全,也没有对付卡特尔行为的传统,人们对卡特尔这一行为还不够重视。本文通过分析“液晶卡特尔事件”,认真梳理有关宽恕制度的法律现象,从法学角度提出如何应对我国宽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完善我国宽恕制度,对付国际和国内的卡特尔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原理阐释。界定宽恕制度,并对宽恕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价值考察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现状分析。介绍了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立法情况,并从反垄断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反垄断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惩罚措施四个方面论述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域外反垄断宽恕制度的比较借鉴。论述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的反垄断相关立法,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液晶卡特尔事件”对完善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启示。这部分主要从反垄断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度、减免待遇幅度、法律责任机制进行来完善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