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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侵权,哪里就应该有救济,司法救济应该成为一种常规的、常设的、最终的救济底线。由于认识和制度上的缺陷,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法律至今未确认纳税人可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不健全的结果。纳税人公益诉讼就是纳税人以国家主人身份就税款的征收、减免、使用、公共财产的使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违法时,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纳税人不但自己出钱购买政府提供的服务,承担着纳税义务,也应该享有管理社会的权利和责任。而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就是把人民群众参与执法的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审判权有机结合起来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突破传统三大诉讼法,构筑了系统、健全的纳税人公益诉讼模式,从而达到提高纳税人重要地位、营造社会良好纳税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
本文分四部分,文中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和纳税人公益诉讼的涵义,说明了公共利益应该受到重视的原因和公益诉讼的特点;并对纳税人的起诉资格进行分析,说明纳税人公益诉讼具有其他公益诉讼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从理论上阐述了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产生的合理性与存在的必然性。
本文第二部分则侧重于对纳税人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通过它与传统诉讼模式的比较,得出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从民事、行政、刑事多方面解决危害公益行为的责任问题,具有不可比拟的程序上的重大意义。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论述了在我国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肯定了其建立带来的重大社会意义。
为了节约制订该制度的成本消耗,缩短我国探索该制度的过程和减少失误的代价,在本文第三部分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不新鲜的各种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通过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综合借鉴了其各种成熟制度和先进做法,为在我国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现成经验。
本文的最后部分即第四部分对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具体设计,分别从纳税人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担、诉讼费用分担和诉讼利益归属等方面详细介绍了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切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