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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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市面上视听作品的形式和类型也日益繁多,不再局限于大屏幕、长时间的表现形式,而逐渐出现了几十秒或者几分钟的这种快节奏浏览作品的短视频形式。而在短视频领域内重混短视频的形式占据半面江山,但是纵观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重混创作行为定性不明、合法性争论不断。通过全面分析合理使用的性质和适用可知,简单地将重混短视频创作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做法并不恰当,在实务中也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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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市面上视听作品的形式和类型也日益繁多,不再局限于大屏幕、长时间的表现形式,而逐渐出现了几十秒或者几分钟的这种快节奏浏览作品的短视频形式。而在短视频领域内重混短视频的形式占据半面江山,但是纵观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重混创作行为定性不明、合法性争论不断。通过全面分析合理使用的性质和适用可知,简单地将重混短视频创作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做法并不恰当,在实务中也难以使诉讼双方信服。基于此,重混短视频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以及如何对重混短视频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明确重混短视频的基本理论,通过对重混、短视频、重混创作等词条概念的阐述,明确重混短视频的特殊性,才能进一步探讨其独创性和合法性。在此基础上,细化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重混短视频的类型并做出独创性分析,确定重混短视频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合法性。以此为指引,剖析重混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司法裁判,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重混短视频著作权的困境主要集中在重混短视频的作品属性不明,重混短视频的合理使用界限难以把握,重混短视频与原作品著作权之间存在冲突三个方面。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统一的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和判定不同种类作品独创性的实施细则,在司法实务中,产生方式独特的重混短视频的独创性判定成为难题。因此,应明确独创性的判定标准,结合重混短视频的特点,构建适用于重混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方法,合理定位重混短视频。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方法采用的是封闭式的列举方式,只在《著作权法》第24条中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虽然现行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兜底条款”,但是未曾改变我国封闭式的合理使用模式。而且新增的将“三步检验法”作为一般性标准的规定,其实行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供参照。随着重混短视频侵权案件频频发生,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上,判定重混短视频创作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成为破解著作权侵权案件难题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选择适用“转换性使用”“四要素标准法”或者“三步检验法”等方法中的一种进行判断,这就导致了很多同案不同判或者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等问题。只有构建和完善重混创作行为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制,才能解决侵权乱象。首先,对国际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版权法中的“四要素标准法”进行模拟适用,探索出适应于我国的判定标准。其次,根据重混短视频的特殊情况,解释适用“三步检验法”,在具体规定上参照适用美国“四要素标准法”,并通过补充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等方式弥补重混创作行为合理使用判定方面存在的不足。对重混短视频创作行为的合理使用进行分析后,探究并总结我国重混短视频创作行为的发展方向,参考其他领域重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构建专属于重混短视频的集体管理制度,从而解决原创作者和重混短视频作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促进重混文化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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