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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整个过程来看,贯穿着对权力本身性质及其运行模式的思考。地方政府权力清单便是在政府进行职能转型的实践中所产生的一种颇具本土特色的有益尝试。目前,有的先行地区权力清单已经推出一段时间,而对于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律效力,实践给出的反馈并不如人所愿。若各地政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梳理出的权力清单法律效力是缺失的且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对于这项制度的长远发展是绝没有益处的。本文便是以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文章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章,结构如下:第一章提出问题,以浙江省级权力清单与安徽省级权力清单为样本,分析了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法律效力的缺失,并以三个行政案件为例,说明了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在施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效力缺失而遭遇的困境,即清单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不足且行政相对人很难依据清单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二章阐述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定位问题以及现实意义。首先介绍了目前对于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定位的两种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即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应当被定位成规范性文件。其次阐述了推行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现实意义;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提出了弥补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法律效力缺失问题的措施。在前两章中笔者已经阐述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律效力缺失的问题,且由于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定位为规范性文件,那么在法律效力上它必然低于法律、法规、规章。鉴于目前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已经过了编制阶段,再从提高编制主体的层级等方面去考虑提高它的位阶已然没有意义。既然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已经公布且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效力缺失使得它的执行与落实遭遇困境,那么弥补法律效力缺失带来的问题对于推行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当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完善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本身的监督与权责体系,首先完善配套的地方政府责任清单促进行政机关依照清单有效履职。其次,确保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动态化,探索绩效管理新举措。最后,推进网络平台建设以增进对地方政府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通过这些举措形成内外监督的合力,敦促行政机关依照清单内容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从行政组织法角度出发,完善《地方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基本法。这不仅能从法律层面解决目前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有些内容缺乏法律支持的问题,也能够巩固地方政府梳理权力清单的成果并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权力界限不明确等等问题。最后结语部分对文章做了简要总结。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本身还有很多可以分析和研究的问题,笔者相信,随着实践与理论的不断探索,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终将在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