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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机构LP匮乏的背景下,各类资金如何能够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备受重视。何为合格投资主体是对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进行法律研究的首要问题。沿着投资主体问题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国资背景企业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GP、信托产品等集合投资计划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LP的问题也备受瞩目。另外,当前我国投资领域中较为活跃的“偏债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投资模式(即俗称的“名股实债”)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近期,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和规章规制了影子银行、混合性投资业务与复合金融工具的处理等方面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研究上述问题认为,针对PE投资适时建立合格投资人很有必要且具备相当的可行性;对LP、GP加强实质监管的同时应该放宽形式上的制约;关于PE的投资工具把握尺度,既要维护金融持续又要鼓励金融创新,同时,笔者还就有关制度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有序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