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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正式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就此展开。这一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新举措,贯彻了我国刑事政策的要求,提高了司法效率,解决了目前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这一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案件分流模式,对认罪和不认罪案件进行分流。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身具有独立性,也与速裁制度,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制度存在交集。”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均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理解。“认罪”应满足如实供述并认可自己的罪行和罪数,“认罚”要求认可量刑建议,签订具结书,“从宽”应在实体上从轻处罚,程序上从简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坦白从宽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目的论和恢复论刑罚观相结合的产物;起到了繁简分流的作用,能够将司法效率和公正相结合;体现了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宽宥”的理念。同时这项制度是在我国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行试点的,与我国的简易程序、刑事和解、速裁制度都可以并行不悖。最后我国试点数据可以证明,该制度可以解决我国司法体系中“案多人少”的困境。这项制度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本文提出这一制度过于追求速度,缺乏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相关保障措施;对律师辩护权缺乏保障,证据开示环节和被害人沉默权保障的缺失导致控辩双方实力不对等,很难达到协商的效果;各地区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导致量刑不平衡或者出现了从宽“一刀切”的情形;同时制度还缺少诚信保障救济机制,对背离协议后的结果未加之规定,试点在这些方面尚存漏洞,亟待解决。随后本文将域外的协商性司法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对比,归纳出域外法的经验教训和制度设计中的闪光点。最后,本文提出要通过建立审前分流程序、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案件记录和公开制度等方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