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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权,能够及时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并侦缉犯罪嫌疑人,为公正审判提供事实基础。因此,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典型样态,侦查权因其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受到国家强制力的高度保护。同时,侦查行为也体现了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对抗,如果过度强调侦查行为的重要性,忽视其自身所具有的“权力”属性,其扩张本性必将无法得到遏制,导致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违背设置侦查权的初衷。为此,本文从我国侦查程序运行现状入手,提出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侦查权性质进行辨析与界定,以侦查权权力属性为立论基点,重新审视侦查程序的功能与价值,明晰侦查权司法控制的意义所在。在充分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成熟立法模式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重塑侦查观念,建构有效制约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方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我国侦查程序的制度缺陷。在该部分,首先立足于现行侦查格局,挖掘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并结合我国侦查阶段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行分析,最终推导出侦查权偏离设计初衷的根本原因是缺少有效司法控制这一结论,同时揭示建构该制度的现实紧迫性。在该部分论证中通过剖析侦查权滥用、诉讼当事人权利受侵害的典型案例,为上述结论增添实证的力度。第二部分为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概述。首先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入手,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厘清侦查权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为前提,分析论证司法控制侦查权的内在理路;其次从“审判中心”主义的角度对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突出其制度价值;最后从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率的角度对侦查权司法控制进行分析,挖掘其价值与意义:诉讼活动不应片面强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调查程序作用,而忽视对国家公权力有效制约的限权制度作用,明确应以保障人权作为侦查程序的终极价值,从而体现程序法治最基第三部分对侦查权司法控制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立法模式横向比较,以把握核心问题,总结出程序设计的相同或相似的制度机理。在此章,比较考察成为重要的研究方法。第四部分为我国侦查权司法控制的设想。对当今学者及实践部门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方案设想及立法尝试进行梳理与评析,在吸收其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设想:树立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改变以往“分工负责”的司法模式和“侦查中心”的诉讼格局,弱化“法律监督”的检察理念,构建司法授权与司法审查相结合的侦查权司法控制模式,并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制度,将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前移至侦查阶段,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作为司法控制的配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