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公法责任的范畴,诸多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存在程度递进。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立法的滞后,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的脱钩,使行政执法与执法之间逐渐形成了“断带”。这种背景下,推动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重大活动的开展,并诞生了借助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力手段,整合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活动,规范行政执法的“衔接程序”。
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工作程序越来越成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热点问题。但是,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措施与实践,只是统一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侦查机关对促进执法资源合理利用的认识。而构建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程序,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不仅在认识上要深化,在制度设计上也要根植于我国现实国情,于是产生了如何兼顾两个执法体系的特点,找出他们的兼容性并确立合理的衔接程序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本篇以“经济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程序研究”为题的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本文在论述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程序相关概念、公安机关职责与地位的基础上,探讨了衔接程序产生的原因,对德、美、日等国的经济犯罪侦查模式进行了比较,认为我国经济犯罪侦查专属公安机关一家,这种侦查模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以及其自身固有的弊端,由此导致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个执法体系的“断带”,这也是我国经济犯罪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程序产生的根本原因。结合当前我国衔接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制度架构现状的实践,分析了目前衔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程序的思路及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