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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和对生态环境自身造成的损害。本文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为了解决责任人不明、责任人无履行能力、责任依法免责三类特殊情形下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环境损害基金的建立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救济,有利于为生态环境的整治修复提供资金支持,最终达到救济受害人,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目前主要依靠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进行规制,但是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在处理环境损害责任赔偿时显现出很多不足之处。为了弥补民事侵权责任对环境损害赔偿之不足,环境法学界开始出现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救济理论。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是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的方式之一,是一种兜底性的环境损害责任补偿制度,对于分担环境损害责任风险,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环境损害补偿相关的规定只散见于部分单行法中,无法为其他类型的环境损害提供基金补偿,因此,有必要尽快地构建我国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法律制度。国内外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相关规定为我国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构建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如日本的公害补偿制度及美国超级基金法在处理相关环境损害问题上制定了比较成熟、完善的制度,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在基金的管理、征收、使用、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上也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上述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同样存在不足之处,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尽量扩大我国环境损害基金的来源,避免出现资金不足等问题。结合我国环境损害问题的现实状况,在借鉴国内外基金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围绕基金管理制度、征收制度、使用制度、监督制度四个方面,对我国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展开了论述。基于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的国情,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法律制度难度大、风险高,应由国家指定部分典型行业及区域对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法律制度先行试点,待该制度经过实践检验,并修改完善后再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