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权扩容的风险类型及其防范——以镇江市立法实践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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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第72条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以立法权,从而使得我国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由原来的49个较大的市扩充至284个设区的市。此次《立法法》修改不仅是立法体制的调整,同时也是对中央和地方关系、地方治理模式、行政区划等重要宪制结构的调整,必将深刻检视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我国改革开放攻坚期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其中所蕴含的立法思想是深化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理论渊源与实践根基。同时,在马克思主义立法思想的指导下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符合中国国情,是对我国立法体制的丰富与创新,既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地方立法权扩容对于推进地方法治具有重要价值,带来了地方治理发展的机遇,但其中也隐藏着重大风险与挑战。地方立法权扩容后,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放给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本质上是将中央的立法权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广的范围内让渡给地方,扩充地方自治权限,鼓励地方治理创新,满足地方内生性的自治需求。   设区的市在运用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需以积极地心态来面对风险和挑战,以科学立法为手段尽力规避各风险类型,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达到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地方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地方立法权扩容后主要面临着四种主要风险类型,即立法政策的政治风险、立法依据的抵触风险、立法内容的扩权风险与立法质量的低劣风险。地方立法权扩容的风险防范本身并非目的,而是要通过风险防范实现地方立法在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本文将立法内容的扩权风险类型具体到地方立法权的实践过程中,探寻镇江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具体运用方式与风险防范举措。从镇江的立法实践来看,在地方立法中坚持与强化党的领导,遵从立法原则,立足地方实际厘定立法空间,遵循立法规律提升立法质量,是防范立法权扩容风险的可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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