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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排他性原则,一方面是指行政机关只能以行政案卷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没有提交和质证的证据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另一方面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不能以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结束后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明行政案件正确、合法的依据。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程序性规则,它起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巨大威胁,同时避免听证制度流于形式;案卷排他性原则在提高程序意识、提高相对人主体地位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逐渐适用于行政诉讼(英美法系称为司法审查)中。但是对于这样一种原则,我们应该从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等制度中加以构建,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这样才能让它真正起到作用。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还没有构建案卷排他性原则。本文从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基本理论分析出发,揭示了案卷排他性原则的特征、功能和理论、实践意义,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体现出这一原则的一些规定存在的不足,分析了建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我国应该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模式来建立案卷排他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