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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和履约意愿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所享有的保有、维护和支配的权利。信用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权的客体是信用,信用具有人格性、财产性、标识性和客观性。信用权的内容包括信用保有权、信用维护权和信用利益支配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奠定信用权的两大基石。信用权对于社会的价值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权对于权利主体的价值在于,信用权是维护其完整独立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必备权利,信用权的行使能够给信用权人带来财产上的利益。目前我国立法中没有确立信用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实务中是通过名誉权和商誉权来保护信用权,这种保护方式不能适应民法的理论和实践需要。将信用权从名誉权和商誉权中分离出来,即确立信用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则成为必然。构建我国信用权制度应包括权利的确认、权利的救济和权利的保障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在民事立法中确立信用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建立信用权民法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明确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和明确侵害信用权的免责事由;完善信用权制度的配套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加强征信机构的建设、提高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完善信用信息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