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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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一直是学界和司法界讨论较多的热点话题之一。隐私权和新闻自由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到底应该侧重于保护哪一方,如何实现两种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国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有关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一直囊括在名誉权中,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人们隐私受到侵害但因名誉权没有受到损害而得不到保护和救济的情形。至于公众人物,虽然我国目前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公众人物的说法,并认为公众人物的有关人格权如荣誉权在遭遇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时应当受到限制,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公众人物的概念,更没有应如何对待公众人物相关权利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空白,使得法官们对于如何保护和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保障和规制新闻自由,以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往往只能凭借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自由裁量,导致类似案件经常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使法律失去了公信力和威信。这不仅不利于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新闻媒体实现舆论监督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隐私权和新闻自由之所以会发生冲突,主要原因在于两者保护的权益不同。如果法律不对隐私权保护和新闻自由的界限作出清晰的界定,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自由,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的公众人物隐私,以及公众人物同意公开的隐私,新闻媒体都能采访和报道。但隐私权同样也是人们享有的基本人格权,虽然受到公共利益和新闻价值的限制,但与此无关的隐私还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新闻媒体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应当要注意维护公众人物的基本尊严,要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采访和报道,不得随意侵扰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和家庭生活。200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第二条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事权益,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法并没有区别对待公众人物和普通自然人的隐私权,这对于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还远远不够。新闻自由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在逐年上升,而公众人物却无法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事实应当引起立法者们的高度关注。加紧制定有关的隐私权法和新闻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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