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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是社会经济体的基本组成单元之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为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探究提供了契机。本文拟从这个契机入手探究“制度”:缘起、地位、影响、建立、保障。本文引用了数据和案例,加强论证。文章第一部分探究了“制度”缘起,论证了建立意义,从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论证了存在必要性。从实然方面,寻访了现代、古罗马和德国法律制度,论证该“制度”并非乍然惊现,而是有其来源和衍变的缓慢过程。同时,从应然方面论证了贯彻该“制度”可以呈现法自由、公平、诚信等价值。文章第二部分以“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法律地位”为主线,探究“非上市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等不同形式企业区别,并继而以《公司法》第六条为内容探讨了“公众”、“查询内容”、“信息变更”等概念,企图向读者展示“制度”探究实践意义和学科价值。从论证方式上,第二部分以“《企业信息暂行条例》”和“信用评级机构”两个角度进行论证。企图呈现一个立体、直观的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最后本部分还介绍了该“制度”立法现状、采量标准和实践经验。从而确立了该制度在《公司法》、《商法》位置。文章第三部分紧接着第二部分论述。对非上市公司“立法现状”、“采量标准”、“实践经验”进行深入分析。从制度方面希望通过建立一个“抽屉化管理”分类分层信息管理机制和备案机制去填补“立法现状”空白。之所以选用这个制度,是基于《公司法》组织法考虑。传统《公司法》公司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但实际公司却可能由不同法律制度叠加,特别是《公司法》修改后,公司不再设定最低资本的门槛。从“一元公司”到“集团公司”、“跨国企业”并非大同小异。在社会管理中,市场监管局也对公司采取基于不同管辖级别地登记,而非“法人制”登记,这也造成了与法律制度的不同。基于以上两点实际与法律条文规制不同,选用分类分层信息管理制度,旨在弥补公司登记制度差异。以规章或者细则的形式,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公示参考依据。公司涉及到形形色色的权利主体。因此从“人”的方面进行论述,是为了避免制度的单薄和冷漠,解决“实践经验”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应当“以人为本”。对具有不同类别主体苛以不同责任,采取不同举证标准有利于各主体切身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使制度更“活”。调和了“人”之间关系,制度才能发挥真正作用。文章第四部分是制度运行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得。任何制度都需要不断地改进和改善。第四部分选取了“来源地认证管理”、“网络大V监管”等角度来补充论述了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制度的价值在于执行,通过实践经验积累,可以反应制度运行情况和实施中过程,并促成更完善制度地诞生。制度重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