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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非经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者,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这就是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所包含的内容。作为大陆法系特有的一项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理论创建之初,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策考量,唯时过境迁,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学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也更加深入,因此,在法治时代的今天,物权法定主义该何去何从的确值得思考。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划分为4章,具体如下:第一章:立法理由及其检讨。该部分重点阐述了物权法定主义得以建构的理论背景和事实背景。并指出:概念法学在德国人那里被发展到一种极致——过分推崇逻辑推演、逻辑万能,而“从物权和债权的两分推出物权法定和契约自由”就是这样一种过分推崇逻辑推演的产物,其的确过于机械、僵化和生硬,不足取。另外,随着反封建任务的远逝以及登记制度的发展完善,物权法定主义采行之初的各种政策考量都已有所动摇。第二章:实际践行及其检讨。这部分内容着重考察物权法定主义在实际践行当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文章从“事实层面的法与命题层面的法”、“人民的法与法官的法”、“民法与行政法”三个对子入手,指出物权法定主义的刚性规定会在实际践行当中因缺乏依托和配套措施而大打折扣。接下来,文章着重对习惯法加以考察,指出“无论你承认与否,习惯都将存在,都在生成,都在发展,都在对法律发生着某种影响”,“对此种社会事实(习惯物权),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将不免与社会脱节”。第三章: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私权属性。这部分内容是从一个更深的层次来检讨物权法定主义。通过对物权起源的考察,我们认定:物权的实质在于它是人格的定在,是人格的延伸,是人性的体现,是一种精神性的而非物质性的东西。而人是一个单元,所以私有是物权的必然规律,私权是它的必然属性。然而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物权类型和内容,这恰恰违背了物权的这种私权属性。第四章:物权法定主义之命运。物权法定主义的提出,在方法论上、价值<WP=3>层面上都有其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但它背后也蕴含有一定的合理精神——强调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保护绝对性和可公示性。针对这种矛盾,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但普遍都是持缓和的态度。笔者也对摒弃与保留物权法定主义进行了一番思考,认为:从私权属性出发,物权法定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应予摒弃;但从物权制度的社会作用和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则可能有保留的必要。在摒弃和保留之间,笔者将物权的私权属性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兼顾必要的强制和管理,从而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方案着重把握两点:一,慎重采用“法定主义”这样绝对的用语;二,大力提倡增加物权法当中的例示性规范,慎重制定强制性规范,严禁强行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