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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古建筑古文物缺乏保护措施及过分旅游开发,古镇古村中大量文化遗产遭受损坏,社会矛盾也不断加剧。我国法律规定文物属国家所有,并授权地方政府对古镇古村进行保护、管理与监督,但在古镇古村中,大量的古建筑、文物及土地归公民私人或集体实际占有并享有所有权。除了基于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对古镇古村进行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地方政府利用文化资源进行商业开发经营,因此,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政府对古镇古村进行开发活动中涉及对私人物权进行限制的,需要经过物权人的同意。当前政府的整体开发管理活动事实上强制限制了产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收益权。但目前政府进行的开发活动大多未获得物权人的同意,也并未进行补偿。因此,在古镇古村的保护与开发中出现了国家形式所有与公民实际占有之间的矛盾、行政权限制物权与私人物权排斥公权力干预的矛盾。本文通过对我国各地方古镇古村的保护与开发方式进行整理,发现政府对古镇古村的积极保护大多通过投资修缮后进行文化遗产的开发经营方式实现。而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政府的规制方式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行政征收将土地和财产收归国有后授权给私人进行开发,此项行为虽让政府完全获得古镇古村财产的产权,但征收行为的非公益性决定了对古镇古村进行大幅度行政征收用于商业开发具有不合法性;二是,在古镇古村的财产所有权人参与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直接管理、特许经营方式、不直接参与而在事实上介入、完全不参与开发经营这四种不同程度的干预模式对古镇古村的保护与开发进行管理。本文通过对各类开发经营方式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笔者对政府规制古镇古村的保护与开发进行了重新定位,建议引入第三方经营者参与开发经营,将政府的规制职权范围限于行政监督及事前的行政指导,且规制对象主要为经营者,从而达到将政府直接限制公民物权的情形转变为政府规制经营者、经营者通过合同行为限制公民物权的状态。与此同时,应当与经营者及产权人签署行政合同,从而实现公权力的权利义务明晰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