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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呈爆发性增长,从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的规模和影响力而言,其已成为我国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我国的私募市场也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使得私募行业风险频发,加上我国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较轻,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采取虚假披露或选择性披露,让本就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投资人遭受惨重损失。私募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折射出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尤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措施的不完善。鉴于私募投资基金本身信息披露的非公开性,投资人在获取信息的渠道上比较狭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所自有的高风险性都使得信息披露必须准确、完整、及时,所以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本文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文章分为了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理论”。主要介绍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和内容,梳理了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该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现行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和有关规定,同时分析了从2016年中基协实行信息披露新规以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依然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体系不完善且行业规定效力层级低;存在多头监管的情形;立法覆盖范围小;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无差异化且不利于投资者获取有用信息;私募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不清;以及责任追究缺乏实效性,对违规信息披露的惩罚力度太轻等问题。第三部分:“美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及启示”。该部分主要是介绍了美国关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分析了在美国私募基金中占比最大的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将之成熟的经验且适合完善现阶段我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部分加以借鉴,例如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有明确的监管机构避免对信息披露实行多头监管等。第四部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该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一是需要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并提升立法层级;二是统一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三是扩大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适用范围;四是针对不同类型私募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五是加强托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六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完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