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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援助”并非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之下的概念,其主要借鉴于欧盟竞争法体系之下的“国家援助”制度。欧盟在2012年发布的《国家援助现代化》中强调,一个有效的内部市场既需要建立一个没有国界的综合市场的法规,还需要包括国家援助控制在内的竞争政策,以确保该内部市场的运作不会因企业或者成员国的反竞争行为而受到扭曲。政府援助本质上体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关系,同时还涉及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因政府援助行为可能影响包括一国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而对本国甚至国际范围内的市场造成影响,故它自然而然地成为一国竞争法所需要关注和予以规范的内容。在各类层出不穷的政府援助行为中,有一些较为隐蔽且特殊的行为十分常见且往往容易被忽视。这些政府援助行为区别于政府补贴、税收减免、土地出让等直接的政府援助行为,具有援助主体和援助方式等的“间接性”,故称之为“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其通常表现为政府借助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干预、参与市场或者以投资等市场行为之名行政府援助之实,是公权力“渗透”和“下沉”的表现。对于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分析和规制需要在政府援助的一般基础上予以特殊化和细化,利用“可归因性测试”和“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等标准针对援助行为的“间接性”进行分析,重点着眼于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的投资、股权收购等“市场”行为以及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和并购等。在反垄断法合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标准具体分析政府援助行为的合理性,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援助行为予以豁免。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构成与认定,在理解“政府援助”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间接援助行为的“间接性”和主要行为类型。第二章重点分析为什么需要对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进行规制以及规制的必要性,详细阐述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对于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并从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和对政府反竞争行为规制的角度解释由反垄断法担负起主要规制任务的必要性。第二章还将通过比较研究,借鉴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的相关内容,分析规制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具体标准和豁免机制。第三章则重点分析我国当前反垄断法体系之下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最后一部分还将规制体系进一步拓宽,包括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参与市场行为的竞争评估、重视全社会竞争文化的培育等,从而真正确立并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现政府干预和参与市场的合法化、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