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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研究的基本范畴是“静态秩序,动态安全”,具体包括“静态的物权支配秩序”、“动态的物权变动规则”、“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保护”三个方面。本文探讨内容属于第三个基本范畴。动产和不动产由于公示方法的不同,在有关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模式选择的论证方式等很多方面也会有所区别,出于论证方便和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保护模式选择作为研究对象。
论文以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模式的选择为主线,以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制度为中心展开探讨。有关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保护模式,曾有学者提出在“善意取得”、“公信力保护”、“物权行为无因性”之间进行选择2。笔者认为,除此以外还有第四种模式——即如日本民法,通过类推适用第94条第2款有关双方恶意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法律效力的规定来保护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四种保护模式究竟孰优孰劣,观点莫衷是一。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物权法,所以,在此时探讨哪种交易安全保护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尤为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论文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讨论的领域,通过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与其他三种保护模式的优劣比较,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是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安全保护最佳模式。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但是,由于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在改革开放以前,土地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我国的不动产交易是随着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住房商品化的广泛推行以后才开始活跃起来的)。不动产交易的不发达,也使得民法学界对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登记研究的不深入。一些学者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理解还不尽一致。所以,本文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围绕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本身进行内涵与价值分析。
全文分共四章,分为“什么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和“为什么要确立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两大块。
第一章解决“是什么”的问题。
第一章“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内涵解读”,分析物权公示与公信力之间的关系,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内涵等内容。
其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分析”部分,运用功能分析的方法分析论证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所在,以为下文在与其他制度进行优劣比较时提供参考。
第二、三、四章是解决“为什么”的问题。依次分别为:第二章“以法律行为制度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缺失补救的效果评析——以日本民法第94条第2款为例”,通过分析,认为日本之所以求助于日本民法第94条第2款并非制度科学建构的结果,而是不得已而为之。且从效果上看,该做法也只能起到一种功能上的部分替代作用。
第三章“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通过论证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并不等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方面不仅广度和深度都要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而且从醇化制度和统一司法来说也还是不创设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妥。
第四章“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抽象性之比较”,通过两者之间关系的分析,论证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并不源于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原则,由于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并不区分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有悖于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和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且无法及于物权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导致的登记名实不符的情形下的交易安全保护,而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只保护善意第三人,且其适用并不区分是何种原因导致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情形。所以,在不动产交易安全和真实权利人的兼顾方面,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优于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也更符合我国国情。
第十届全国人大将“不动产物权登记法”纳入本届全国人大七十六项立法议程之一,更加明确了我们目前应加强对“如何构建科学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