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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的蓬勃发展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纸质合同受到了电子合同的巨大冲击。电子合同指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其具有覆盖面广、包容性高、便于操作等特点,越来越容易被大网民所接受。虽然电子合同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节省了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它是依托虚拟的网络技术而缔结的,所以合同当事人无法知晓交易相对方的智力、年龄等身份信息。依据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已达1.69亿,普及率高达93.7%,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互联网普及率,且城乡差距较小;因此,针对思维能力、认知能力尚存局限的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合同,学术界产生了许多相关的新兴理论,而我国民事相关法律虽对电子合同有所涉及,但关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缔约能力、合同效力等相关问题还未完善。因此本文欲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入手,将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决,并提出立法建议,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时代背景、相关文献综述、本文所用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明晰相关理论,介绍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由此引出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的自身特点及其界定方法,并对其基本概念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则全面分析了未成年人在缔结电子合同过程中所遇到的几类问题,阐述网络发展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带来的冲击。通过对两大法系中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定的分析,综合论述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的身份如何识别、效力如何认定以及未成年人欺诈缔约的规制,考量世界主要国家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以期分析我国对未成年人缔结合同应如何规制。第四部分提出建议,在分析和总结了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不足以及国外先进立法以后,对相关法律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如何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