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营业资产转让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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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事营业资产这个概念,国内各类学术论文著作表述不一,“营业”、“客观意义上的营业”、“营业财产”、“商事营业资产”“企业产权”等名词交替在各类学术著作中出现,不免让人一头雾水。既然对于静态的概念我国学界尚未达成一致,则对于之后动态的转让问题研究就比较困难了。我国对于商事营业资产转让没有专门性的立法,仅有的法律法规也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产权问题,而对于私法领域可谓一片空白,理论研究因此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开展。在商事营业资产的概念中,民法和商法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传统民法高度关注财产的具体形态,有形财产多被纳入到物权法,无形财产由知识产权法调整,债权和债务主要由债法或合同法加以规范。然而在商事实践中,具体形态的财产已不再那么重要。财产无论采取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形式,也无论属于支配性或相对性财产,更无论属于不动产、动产、无体财产、债权、专有技术、信誉、顾客关系、销售渠道、地理位置等,只要能够用来从事营业,即可纳入商事营业资产范畴。在商事营业资产转让合同效力方面,商事营业资产的转让应当经过内部权力机关的批准,并经登记公示。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为商事营业资产转让的审批机关,但是无论是国外立法还是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营业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均表明立法者倾向于由股东会作为商事营业资产转让的审批机关。商事营业资产转让的公示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立法中通用的方式,目的在于以上述方式保护转让人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未经内部权力机关批准和登记公示的商事营业资产转让效力并非必然无效,若该商事营业资产转让的受让方为善意,那么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未经登记公示的商事营业资产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商事营业资产转让的法律后果上,商事营业资产转让后对买卖双方均发生效力,除了一般买卖合同中双方需要承担的转移财产义务、瑕疵担保义务和付款义务之外,卖方还需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买方则需要承继劳动合同。在商事营业资产转让法律后果中存在最大的争议是“债务是否应当随着资产走”,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原则是有所欠缺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原则的立足点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利用商事营业资产转让达到逃避债务的,因此应当确立以“债务不跟资产走”为主以“债务跟着资产走为例外”的原则,并完善登记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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