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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保障领域,吸取国际经验,采用信托模式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共识。而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其核心特征在于财产具有独立性,法定权益与实际权益相分离。但是我国既没有信托传统,又不属于英美法系,那么在我国如何继受这一制度就成为问题。尤其针对养老金信托,其产权游离时间最久,风险最大,所以对财产权的界定更为重要,产权不清将会严重威胁养老基金的安全,制约制度的发展。然而,我国虽已有《信托法》,但对信托财产权归属却没有明示,更没有养老金法对养老金信托财产权加以规范,学界对此问题也还没有系统地研究。所以,研究养老金信托财产权问题具有迫切的理论和现实需要。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以养老金信托财产权归属问题为研究目标,通过对信托制度渊源、特征的梳理和分析,指出信托财产权不应当单纯的归属于某一方主体,而应归属于信托财产本身,形成一种新的权利组合思路。继而结合养老金的特点,确立养老金信托财产归属于养老金计划的地位,并在各方主体间合理划分权利范围。进而以此理论为指导,应用于养老金信托实务中的几个重点问题。从而弥补养老金信托财产权的理论空白,解决实务中的矛盾问题,并为养老金法和信托法的制定与修改完善提出建议和依据。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信托财产的核心特征即在于法定权益与实际权益的分离,从而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制度的各种功能实现都以信托财产独立为前提。2、我国应当确立信托财产权是一种独立形态的权利组合,财产权归属于信托财产本身,并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公示制度。3、我国养老金信托财产权适用于信托财产权的一般理论,财产独立于信托关系内外部各关系人,归属于养老金计划本身,但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对财产具有不同的约束和要求,权利和责任范畴。4、应用养老金信托财产权理论分析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年金财产权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