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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以其独有的结构和制度优势成为中小投资者理想的投资工具,其自身作为机构投资者则构成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但基金市场繁荣的背后,也隐含着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滥用职权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不仅需要成熟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监管体制,更需要基金治理结构有效的监督机制。相对于缺乏监督能力的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权力的制衡,成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人。然而,由于我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在法律关系安排和权力配置上的缺陷,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能流于形式,托管制度呈现出托而不管的局面。因此,通过研究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探求基金托管制度的革新,实现基金内部的有效监督,对于我国基金业的规范化经营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本文综合运用法律实证分析、法经济学分析以及比较法学分析等方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制度设计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通过对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以及相关理论的借鉴,深入探讨我国基金托管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并对我国基金托管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第一部分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制度概述。首先对基金托管制度进行概念上的辨析和制度发展的溯源。其次根据信托制度的发展现状探讨了基金托管制度的法律属性,并确定了托管制度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职能定位。第二部分探讨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方面以公司治理理论为参照,阐明基金托管制度存在的法理根据。另一方面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借鉴委托代理理论和契约不完备性理论分析了基金托管职能设置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基金托管制度进行比较法学的研究。首先,介绍了契约型基金治理中基金托管职能不同的设计模式。其次,论述了公司型基金中的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与传统基金托管制度的差异和制度优势。第三,以印度基金治理结构为代表,阐述当前契约型基金托管制度的改革趋势,独立董事制度与契约型基金治理的融合。第四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基金托管制度在托管人地位和权利义务设计上的主要缺陷,并对完善基金托管制度提出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