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对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案结情况的考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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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即我国在立法上对行政诉讼中的调解采取的是一种消极否定的态度。然而立法上的排斥并没有消除调解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的。这种变相了的“调解”正是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最为生动的写照。虽然这种“调解”因其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灵活性强等特点将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快速解决,但是由于其缺少法律的束缚,很有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权威性造成了损害。因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既然现实有如此的需要,我们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将这种变相的“调解”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以适应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需要呢?本文从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实践出发,循着诉讼调解的基本理念,借鉴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诉讼和解制度的经验,并参考现有的研究成果,从理论基础、社会条件等方面论证了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进而提出了建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对策:行政诉讼调解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的救济等方面。  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论文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绪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目的、内容以及我国学界对行政诉讼法引入调解机制的研究成果作出了介绍。  第一章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在这一章中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及其法理依托进行了阐述。  第二章对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结案的考察。在这一章中通过对该地区历年行政案件中调解现象的量化分析以及个案分析,揭示了行政诉讼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禁而不止的成因,进而引出笔者赞同在行政诉讼中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观点。  第三章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性思考。在这一章中通过对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和解(调解)制度的介绍以及从理论、实践方面出发对我国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已经具备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实以及理论土壤。  第四章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立法对策。在这一章中笔者分别从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原则、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给出了具体的立法对策。  结论部分再次点出了笔者赞同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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