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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规划》,计划在2013年以前大力推进国际板市场的建设。对于打造国际板这一问题,相关部门领导人多次公开表示在政策上不存在障碍。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尚未开放外国公司境内直接上市融资的渠道,在立法中也还未构建出关于跨国证券上市交易的法律制度,因此目前建设国际板市场的首要工作就是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早日为实现外国公司境内上市提供一套完善的、技术性强的规范化法律体系。鉴于此,本文作者以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上市为研究对象,拟从以下几个部分对该对象的基础性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阐明了“外国公司境内上市”的概念以及在我国适用的具体内涵,并从国际化的视角对其他国家在外国公司本土上市方面的实践经验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针对外国公司在我国上市的路径提出了框架性设想,重点讨论最有可能首批入市的公司类型,并将国际普遍用于跨境上市的DR(存托凭证)和IPO(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两种融资方式作了对比研究;
第三部分是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对在法律制定中将遇到的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做深入探讨,主要涉及外国公司在境内上市的条件、公司治理模式、股东权益保护等密切关乎市场秩序维护和投资者利益保障的问题,因此这一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第四部分先阐述了证券跨境上市中侵权行为的管辖冲突和法律适用冲突,并由此引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介绍了现存有影响力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组织以及我国在开展国际证券监管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并提出现存的一些问题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