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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代末农村人民公社的生成及其制度设计与实施,既有中共中央对于美好社会的理想与追求,也顺应当时世界合作社大潮的形势:既有毛泽东将农民“组织起来”,走出中国自己的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设想与探索,也体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演进过程。
20世纪初,西方合作思想传入中国,并影响各种以农民合作为主题的合作组织与运动的先后展开。中国共产党倡导的根据地农民互助合作的成功,为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的合作化和集体化实践作了铺垫。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然而,获得了土地的农民,普遍存在生产资料短缺、无力应对自然灾害等困难,一些地方又自发地进行互助合作,中共中央及时推动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随着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大幅度增长的更高要求,农民合作组织实现了由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变迁,规模效益和合作优越性逐渐显现。但高级社的资源配置和利用能力及叠加效益仍然有限。农民在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自发并社,创造公社这一形式,引起了毛泽东和中央政府的极大兴趣和关注,毛泽东由此看到了农民摆脱贫困、走向共同富裕的希望,认为这是一条不同于苏联集体农庄的中国农村现代化发展之路。1958年,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具有经济与行政双重职能,并被赋予工、农(包括林牧副渔)、商、学、兵多重综合功能,既管理生产、生活和政权,又集中土地、人力、财力、物力,举办多项事业。人民公社在生产管理上采取严密的计划管理和以定额制、工分制为主的劳动管理。社员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大公社时期采取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曾一度大办公共食堂,陷入绝对平均主义。经过整顿,按劳动日记分加福利的分配制度成为主体。在社会保障方面,普遍实行“五保”、合作医疗等制度,建立敬老院等机构。人民公社以大农业、草根工业、草根商业、草根教育及全民武装为运行机制,有如一辆功能齐全的重型机器,力图驶出一条中国自己的农村现代化之路。
然而,这辆多功能重型机器的行驶并非一帆风顺,伴随着极“左”思想的泛滥,出了许多毛病。毛泽东和中央政府及时发现并努力纠正“左”的错误,不断调整和修护人民公社,使之越来越与农村经济水平、干部能力和农民觉悟程度相符合。1962年制订的人民公社“六十条”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生产队,解决了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可是,生产队员之间的平均主义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因而当时极大地激发或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七八十年代之交,生产责任制普遍兴起,原来意义上的人民公社名存实亡。到1985年,农村人民公社完全解体。
尽管不断整顿和修护,人民公社最终还是走向了终结。究其深层原因,主要在于“去工业化”并同时“去商业化”使人民公社断失发展的之翼。六十年代调整时期,中共中央逐步作出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不办企业(“去工业化”)和残留的工业企业也“应该直接为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去商业化”)的决定,导致绝大多数公社回到纯农组织,并成为主要管束成百上千的农业生产劳动力的组织。此外,大规模组织中普遍存在的集体行动的困境、监督困难和激励不足、干部素质不高等经营管理上的问题,与权力机制上存在的公社和生产队自主权不完整、公共行政权力的过于渗透等缺陷,一起将人民公社推向消亡。
人民公社历经变迁,不仅留下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遗产,也留给人们许多思索和启示。国家工业化体系的初步建立,基本覆盖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教育体系以及造福于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基础设施,共和国地位的不断提升,集体主义精神的弘扬等,都是值得肯定的。而人民公社存在的战略设想与战术配置的失调、制度设计与实现条件的限制等等矛盾及其所导致的种种问题,是可引以为鉴的教训。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后回头再思考这些问题,对于分析和解决当下因生产经营分散化、利益碎片化而带来的错综复杂的“三农”问题,无疑是有意义的。应对这一困难局面,可行的选择就是重新组织起来,建立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