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欧盟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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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和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在过去10年间已经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并已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人们体验电子商务所带来的便捷高效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电子商务带给人们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消费者保护问题。在欧盟和美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问题已经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重视,并且已经特别为其设立了一些法律和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然而在我国,虽然去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电子签名法》,但是该法只有短短十多条,几乎没有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所以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下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往往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消费陷阱,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所以笔者希望通过对欧盟和美国的制度做一下粗浅的研究,在对比中提出对我国相关制度有益的建议。 本课题分为六部分,序论部分阐明了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欧盟和美国的电子商务下的消费者保护政策进行比较得到启示,并根据我国B2C电子商务的现状和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提出了我国应对目前保护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对策——制定一部电子商务下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律、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利用行业自律和加强消费者教育。但是笔者认为,虽然行业自律和加强消费者教育等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然而加快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是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实践问题的根本方法。 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欧盟和美国的在线信息披露制度,得出二者的制度都不够完善的结论——欧盟侧重于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美国则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规制。然后对比我国的现行传统法律,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应当借鉴欧盟和美国的法律,从应当披露的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原则两方面制定新的法律。 第三部分比较欧美对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法律和实践。欧盟的《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草案》对不公平商业行为作了明确定义,并将之分为误导性行为和侵略性行为两类进行详细规定。而美国则没有关于欺诈行为的制定法,主要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执法实践。本部分对比后指出欧盟的规定较为细致,但是在对“实质信息”的定义方式上不如美国科学。我国现有法律对欺诈商业行为的规定分散在多部单行法中,而且规定都过于笼统。因此笔者建议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经验制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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