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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已经在全球得到广泛采用,尤其是在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中,它日益活跃的表现受到全世界的瞩目。风险投资者对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成长潜力企业及其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投资,并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对象提供股权资本和经营管理服务,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和财务能力,促使投资对象实现超越其他普通企业的跨越式发展。风险投资作为股权投资的一种模式,其目的并非控股投资对象,也不是获得投资对象的所有权,更不是为了经营管理投资对象,它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建立在风险投资退出制度基础上的高额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范畴极为丰富,包括风险投资者组织制度,风险企业公司治理,风险项目定级制度,风险企业经营能力评价,金融工具组合制度,多期投资者衔接制度,风险投资退出制度等多个二级制度,鉴于篇幅的限制,更限于笔者研究能力有限,不能在本文中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论述,因此本文将聚焦于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退出不仅使风险投资者通过一定的渠道收回前期的风险投资,而且实现了其高风险投资的高回报,同时也确保了风险投资者回笼资金进入下一轮风险投资活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为风险资本提供了必要的流动性,同时还给风险资本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风险投资的特殊收益方式在退出环节得到了完全体现,同时也正是由于在退出阶段的高收益才吸引越来越多的资本参与到这一资本运作方式中来,从而为资本的良性循环和投资环境的优化提供良好的支持,因而退出机制实为风险投资的关键机制。另一方面是鉴于最近一年以来监管环境和一级市场的变化导致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形式和渠道发生了显著变化,之前的研究和论述均没有在此有所体现。建立更为稳健和有效的退出机制,为解决当前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起到重要作用,必须予以足够重视。自2010年以来,特别是国内风险投资陷“寒冬”的论调不绝于耳,风险投资退出数量大减,疯狂吸金难再现的局面下,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完善更是迫在眉睫,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尺度较以往更有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单一寻求上市的“暴发户”模式已经无以为继,寻求更合理的退出方式显得尤为重要,突出多种退出渠道并重正是本文的行文目的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