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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后,如果该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了实际损害,则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隧的标准应坚持“客体实害说”。在适用时,可以从结果“和“行为”两个方面来分别体现“物质性的实害”和“非物质性的实害”。
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前言。简单介绍了有关研究方法的相关问题。
第1章,“有关犯罪既遂标准的研究状况及其评价”。在该部分,着重介绍了有关犯罪既遂的各种学说,并对各种学说做出评价,评价为主,介绍为次。在这种介绍和评价中,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目的说”、“结果说”三种传统学说为主,其它观点为次。通过介绍和评价,本文认为,现有的各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足以成为认定犯罪既遂问题的统一标准。但有些学说的合理之处,对本文的写作有很大的启示,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得以借鉴。
第2章,“研究犯罪既遂标准应遵循的逻辑关系”。在该部分,本文认为,有关犯罪既遂标准的现有学说之所以存在缺陷,主要是因为研究犯罪既遂标准应遵循的逻辑关系认识混乱。针对该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该确立正确的逻辑思维:不管是犯罪既遂的概念还是既隧标准的确立,都必须包含“开始”、“发展”、“停止”和“完成”这些要素;都必须把握“完成”这一本质特征的两个方面--“最终的停止”和“社会危害达到最大程度”。其次,必须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对研究犯罪既遂标准应遵循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静态上,把“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做出区分,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是犯罪成立,犯罪既遂是某些构成要件要素的“齐备”;动态上,犯罪成立是犯罪既遂的基础,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后某些构成要件要素的发展与停止。
第3章,“‘客体实害说’的提出与论证”。在该部分,首先,提出了“客体实害说”;其次,从“客体”和“实害”两方面论证了犯罪既遂的标准在定性上为什么是“客体”和在定量上为什么是“实害”两个问题;最后,就“客体实害说”与其他学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
第4章,“‘客体实害说’的适用”。在该部分,首先,从“客体”和“实害”两方面分别说明了该标准应怎样适用:在“客体”方面,以直接客体和主要客体的“实害”为认定依据;在“实害”方面,从结果和行为两个角度分别体现“物质性的实害”和“非物质性的实害”。其次,对“危险犯”和“举动犯”的相关问题作了说明,认为以“危险状态”或者“举动”等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毫无意义,并且造成了犯罪既遂理论的不统一,因此应该摒弃,统一适用“客体实害说”。
结语。本文认为,本文所阐述的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具有先后的两个层次,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研究犯罪既遂,即把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评价与犯罪形态符合性的评价相对分离开,这种思维方式,既符合实然的客观实际,也是一种应然的思维方式。在这个问题上,本文认为一些学者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