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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更注重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参与,双方在自由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对司法机关的实体处理产生影响。刑事和解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与传统中国的“和合”思想一脉相承,直接动因则来源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本文从价值分析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作了重点阐述,对于刑事和解而言,价值认识起着观念性的指导作用,影响刑事和解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全过程,刑事和解蕴含追求效益、注重均衡、保障人权三大价值,契合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以价值论为指导,本文对刑事和解的制度框架进行了整体设计,具体而言,包括参与主体、和解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阶段控制、程序的监督和救济等内容。与实然性的法律规范相比较,本文更多的是从应然性的角度来进行制度的构建,这也导致了部分观点与当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如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不能和解、检察阶段不宜和解、刑事和解不存在非犯罪化问题等;对于存在争议的事项诸如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可行性、合意事实的认定标准、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刑罚执行阶段的和解等,笔者也进行了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