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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或处罚上,仍以成年人若犯该罪作为参照标准,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再降格进行量刑。这种情况在事实上并不能很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真正体现“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故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必要的。 刑事污点作为一种罪行记录,能够证明某人人格曾经存在缺陷,如果其再次犯罪,则证明该人恶习难改,主观上恶性较深,应受到法律、社会更严厉的制裁。由此,我国采取刑事污点报告及保留制度,但这一制度存在不合理性,其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相悖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普遍不大。经过社会、家庭的帮教,他们完全可能洗去污点、重新做人。而对未成年人保留刑事污点,极大阻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而对未成年人实行取消刑事污点制度是可行的。在制度上应当在条件、程序及效力等方面加以规定。 我国刑法对累犯实行从重处罚的原则,对于累犯应当考虑人身危险性等人格因素。故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设立累犯的目的等角度出发,应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刑法,将未成年人排除于累犯制度的范围之外,既可以充分考虑到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生理、心理的特点,使刑法保护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