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治理对风险承担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中国保险行业样本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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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日益复杂。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发展。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建立起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大监管支柱,逐步强化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已经从单纯强调机制构建、制度合规发展到关注有效性的阶段,本文从风险承担角度评估保险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了我国107家保险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总体风险、杠杆风险、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四个方面选取代理变量来量化保险公司风险承担,使用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性区分层次和内容的相应指数测度保险公司治理水平,研究保险公司治理指数对风险承担的影响。之后,本文进一步将整体性的治理指数细化为具体治理要素,研究其对风险承担的影响。最后,本文进行了基于样本的稳健性检验。  经过实证分析,本文发现:从总指数衡量,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控制了风险承担;从合规性不同层次看,自主合规抑制了保险公司风险承担行为,而强制合规没有发挥有效性;从合规性不同内容看,股份制保险公司监事会治理和有限制保险公司股东治理能抑制风险承担行为;从具体治理要素看,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会议次数和监事会会议次数能有效抑制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董事会规模能够有效抑制保险公司杠杆风险,第一大股东比例和独董比例能有效抑制保险公司投资风险,而监事会规模却可能加剧保险公司杠杆风险和承保风险。综合来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在抑制风险承担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有效性,但强制合规、部分治理分指数以及部分治理要素没能有效发挥作用,具有无效性。这一结论要求实践中我国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关注和提高治理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使保险公司真正有效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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