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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科学技术的繁荣带动着社会高速向前发展,科技产品为人们之间的信息流通提供了载体,拉近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距离,方便了社会活动的开展。大数据作为这个科技时代的产物,伴随着云科技的兴起,也逐渐地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中来,在电子商务、物流甚至普通人的日常中皆可得到体现。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数据带给生活的变化,如在生活工作中进行决策逐渐由依赖经验判断转向参考大数据得到结论。在通信领域中,传统的通讯方式渐渐被社会淘汰,而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新兴通讯方式已成为社会信息交流的主要媒介,尤其是当下移动互联网工具在生活中获得普及,新兴通讯方式的高速性、开放性、实时性、便捷性、全球性等优点得到极大的展现,丰富着人们信息传递的形式。大数据时代下网络安全的核心就是信息安全,而数据安全是信息安全的内核,从数据向信息转化的过程体现出网络数据巨大的价值潜力。与大数据时代下快速发展的新兴通信方式相比,我国保障公民通信自由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大数据时代需全方位界定公民通信自由的内涵,并有效地构筑公民通信自由的宪法法律保障体系符合当今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通信自由所涵盖的范围较以前更加的广泛,法律保障的难度也随之提升。通信自由在内容上包含了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保障通信自由免被干涉、通信秘密免被侵犯一直是通信自由的核心法益。新兴的通信形式是对传统通信方式的扩展,其涵盖面趋于开放化、复杂化、技术化、高科技化、智能化,进而在大数据背景下出现非法入侵通信系统、通信数据窃取、非法通信监控等新兴犯罪形式。在这种趋向下,侦查部门以更为隐秘、高效的技术侦查手段来应对互联网模式下的通信方式,如对公民网络软件的聊天内容的监控,这种侦查手段对公民的通信自由的监控更加隐蔽,导致公民的通信自由与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之间的对抗日渐激烈,亟须通过立法等手段寻得突破口平衡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以网络技术为载体的通信方式丰富了公民通信自由的内容和形式,通信自由与其他的宪法性权利之间的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如通信自由中的通信秘密部分与隐私权之间存在权益部分重合。[(16)]大数据时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提出新的思考和挑战,为了适应多样化的互联网通信形式,需要制定专门的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通信方面法律,构筑以宪法为基础的公民通信保障体系,明确执法部门的权责分配,完善公民的通信自由救济制度,使法律保障在遵循宪法文本的前提下发挥作用,使公民的这项宪法基本权利在技术侦查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本文以技术侦查为视角分析研究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通信自由的保障情况,全文分四个部分对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通信自由的内涵、外延、大数据背景下的特征以及权利保障的必要性进行了介绍。本部分从法教义学理论出发,从权利的概念入手,解释和发展大数据时代通信自由的概念,然后对通信自由的性质、特征、保护路径以及必要性进行全面分析。第二部分,在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通信自由的保障难题。本部分通过对通信自由与技术侦查之间的关系、大数据时代技术侦查权对通信自由的影响、大数据时代通信自由对技术侦查权的制衡、大数据时代下对技术侦查权的监督缺位等四个方面的分析,展示大数据时代公民通信自由保障所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大数据背景下国外通信自由保障制度建设对比分析。本部分对美、英、德、日四个国家关于通信自由保障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梳理,重点介绍了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通信自由免受技术侦查权不当限制的制度建设,在此基础上对各国通信自由保护的共通性成果进行总结,以期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公民通信自由保障制度的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往往会对公民的通信自由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因而本部分从公权力的扩张性角度入手,通过分析基本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关系,从两方面寻找公民通信自由与公权力对抗中的平衡点:一方面,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具体实务操作中都应遵循权利保障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另一方面从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层面、制度监督层面、宪法诉讼等三个层面构筑通信自由的保障体系,同时兼顾保证对公民通信自由采取合法、合理、适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