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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根据发展需求和功能作用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大类。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国有企业历经了几十年的产权改革,虽已取得较大成就,但由于历史渊源特殊,加之现实环境复杂,当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在分类改革设想提出之前,我国一直奉行“统一监管、统一治理”的“一刀切”模式,导致国有企业定位模糊、运行低效、资本流失、产能过剩、活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指导意见》指出,公益类国有企业应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民生为主要目标,与群众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若存在信息公开不力,社会监督不严,势必会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对公益类国有企业制定针对性强、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约束企业财务行为,防范潜在风险,有利于提高其运营效率,帮助企业树立良好信誉和形象,维护政府公信力。 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博弈理论为基础,以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学、新政治经济学以及运筹学领域的相关结论为支撑,充分借鉴和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国有公益类企业的特殊性质和职能定位,通过文献资料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规范研究方法,对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概念、特征、行业范围、占比分布和发展现状做出归纳与总结。与此同时,从社会监督视角出发,以八家公益类中央企业为研究对象,以其官方网站为研究窗口,将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应有逻辑与实然现状进行对比。研究发现,虽然该类企业在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上较之以往都有所丰富,但总体来说信息透明度水平依然较低。具体表现为:财务报告和关键性财务数据披露较少、高管薪酬等敏感信息披露不足、公益类指标设定和公开不完善、披露滞后且披露行为不规范。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经验基础之上,在公益类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方面提出如下对策:第一,建立和完善专门针对于该类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安排,在披露主体、披露方式、披露渠道和披露内容上进行创新和规范,以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提出公益类国有企业信息公开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和行使各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权,特别应重视媒体舆论对于国有企业的外部治理效应,加强国资委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问责职能,从而保障和推动相关制度发挥应有作用。